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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关于烟台市京蓬农药厂诉潍坊市益农化工厂商标侵权纠纷案的答复? 南京商标代理律师,商标侵权律师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函(1999) 118号《关于烟台市京蓬农药厂诉潍坊市益农化工厂商标侵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烟台市京蓬农药厂(以下简称京蓬厂)的“桃小灵”注册商标与潍坊市益农化工厂(以下简称益农厂)的“桃小一次净” 商品名称都具有区别商品品质和来源的标识作用,“桃小”在其中均是起主要识别作用的部分,“灵”与“一次净”都均有功效显著之意,因此,两者的字型和含义存在一定的近似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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