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介绍 更多>>  

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法律法规

首 页 > 法律法规 > 所有信息

 

阅读次数:1270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一案

50岁的邓某是河南驻马店人,2014年,到乌鲁木齐打工,在包工头的带领下,到乌市北郊某工地从事模板制作。当年7月20日,在工地干活时,被一个倒塌的架子砸伤,经确诊为右脚骨折、踝关节坏死,“住院一个多月,伤好了,也落下了病根。”邓某说,现在走一两公里路,右脚就开始疼。
此后,邓某被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鉴定为七级伤残,他所属的乌鲁木齐三师建业劳务有限公司(下简称三师建业劳务公司)认为,邓某是包工头带来的,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公司不承担工伤赔偿。
一、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和用人单位支付


相关标签:南京律师事务所,南京律师,知名律师,律师免费咨询平台
× 提示: 您的网络连接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