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文章来源:南京律师网 | 更新时间:2024/5/30 8:51:06 | 阅读次数:1572
《劳动合同法》第 4 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 事项决定公示, 或者告知劳动者。 ”因此, 今后凡是没有经过公示或告知劳动者的规章制度, 就不具有规章制度应有的法律效力。
上一条: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