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文章来源:南京律师网 | 更新时间:2024/4/12 13:55:40 | 阅读次数:1292
随着企业发展和市场变化,整体搬迁成为企业调整战略布局的常见手段。然而,搬迁后员工上下班路途时间的延长,是否构成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引发了广泛讨论。
某企业因扩大生产规模,决定将总部搬迁至新址。搬迁后,部分员工的上下班路途时间明显延长。员工们认为这构成了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要求企业调整工作时间或提供交通补贴。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重大变化。企业整体搬迁虽可能延长员工上下班路途时间,但不一定构成重大变化。是否构成重大变化,需结合搬迁距离、通勤便利程度、企业是否采取补救措施等因素综合判断。
企业因客观原因整体搬迁导致的员工上下班路途时间延长,并不一定构成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企业在搬迁时,应充分考虑员工的通勤问题,采取合理措施降低对员工的影响。同时,员工也应理性看待搬迁带来的变化,与企业共同协商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