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文章来源:南京律师网 | 更新时间:2024/7/9 15:18:22 | 阅读次数:823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的“工作原因”是一个关键概念,它并不局限于员工的本职工作,而是指与员工为企业谋利的行为相关的任何原因。
因此,如果员工在“串岗”过程中受伤,且该伤害是由于工作原因导致的,那么这种伤害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员工在“串岗”过程中从事了与工作无关的行为或者故意违反了安全规定导致受伤,那么这种伤害可能不会被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