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介绍 更多>>  

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法律知识

首 页 > 法律知识 > 工伤知识

 

类别:工伤知识 | 阅读次数:3328

工伤职工享有停工留薪权

案情
 张某的丈夫高某是某公司的销售员,2009年9月8日,高某在办公事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公司没有为高某申请工伤,由于他受伤严重,妻子张某就代替高某申请了工伤认定,劳动部门做出了属于工伤的认定结论。高某出院休息一个月后仍无法工作,公司便以他受伤无法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为由,于2009年12月停发了高某的工资。张某认为公司太不懂人情了,简直就是在欺负人。为此,张某来到司法所寻求帮助,替丈夫讨个公道,要回应得的工资。
工伤与公伤的区别
主体及相互间关系不同。工伤发生在劳动关系中


相关标签:南京律师事务所,南京律师,知名律师,律师免费咨询平台
× 提示: 您的网络连接有问题。